{"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2-04-19-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2-04-19-修正","順序":26,"條號":"第十八條之一","內容":"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n　　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　　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　　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n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防止捲入裝置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n　　第一項汽車裝設防止捲入裝置之實施、宣導、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2-04-19-修正:26","立法理由":"修正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21-11-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