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2-04-19-修正:50"],"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2-04-19-修正","順序":50,"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2-04-19-修正:50","立法理由":"一、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n　　二、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與本條相關，故由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移列至本條後段規範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1-01-0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