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2-04-19-修正:60"],"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2-04-19-修正","順序":60,"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2-04-19-修正:60","立法理由":"將原處罰規定，修正為新臺幣單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