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3-04-14-修正:118"],"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3-04-14-修正","順序":118,"條號":"第八十二條之一","內容":"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n　　前項廢棄車輛之認定基準與查報處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之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3-04-14-修正:118","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增列廢棄車輛經公告前，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移置該廢棄車輛，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n　　二、原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之增列規定爰予刪除。\n　　三、原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並將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之基準，明定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2-06-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