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3-04-14-修正:91"],"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3-04-14-修正","順序":91,"條號":"第六十七條之一","內容":"前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情形，符合特定條件，得於下列各款所定期間後，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駛執照：\n　　一、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十二年。\n　　二、肇事致人重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十年。\n　　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八年。\n　　四、其他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六年。\n　　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於其測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較短之駕駛執照，其期滿換領駕駛執照，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辦理。\n　　前二項所定有關特定條件、換領駕駛執照之種類、駕駛執照有效期間、換領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3-04-14-修正:9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