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4-05-14-修正:16"],"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4-05-14-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條","內容":"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4-05-14-修正:16","立法理由":"一、法院與檢察署雖關係密切，然本質上卻為兩個不同之獨立司法機關，且法院檢察署一詞容易造成民眾混淆，認為法官與檢察官為一體，使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經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討論後，法務部業已修正法院組織法，將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讓民眾重拾對法治之信心。\n　　二、原刑事訴訟是「審」、「檢」、「辯」三方互相制衡之設計，然因法院與檢察署坐落同一棟大樓，且法官與檢察官又考訓合一，使人認為變成「審、檢」與「辯」二方對抗之體制，違背分權制衡之法治國原則，也造成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因此，檢察署去「法院」化，是宣示檢察機關對於法院之制衡功能，重振人民對於法治之信賴。\n　　三、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已修正，將各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然本條文尚未修正，為免民眾混淆，應儘速修正。\n　　四、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將本條文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避免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之衝突與落實檢察署「去法院化」。","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21-05-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