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4-05-14-修正:67"],"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4-05-14-修正","順序":67,"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n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n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n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n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n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n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4-05-14-修正:67","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列為修正條文，並酌修第三款及第七款「佔用」文字為「占用」。\n　　二、考量汽車駕駛人不論直行、轉彎應暫停讓行人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規定已可包含，爰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23-04-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