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4-05-14-修正:75"],"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4-05-14-修正","順序":75,"條號":"第五十五條","內容":"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n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n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n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n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n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4-05-14-修正:75","立法理由":"對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限制，於行為對象上，再增列受接送上、下車之未滿七歲兒童之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20-05-2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