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5-05-09-修正:107"],"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5-05-09-修正","順序":107,"條號":"第七十六條","內容":"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n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n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n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n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n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n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n　　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n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n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n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n　　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5-05-09-修正:107","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n　　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慢車駕駛人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處以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又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故家長以自行車附載孩童之行為，已超過自行車乘坐人數規定數額，屬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之行為。\n　　三、然自行車具有高度機動性，為我國常見的交通工具，且以自行車取代機車亦能減少廢氣排放，具有保護環境之優點，又親子共乘是世界潮流，於世界各國均屬常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自行車附載孩童之規定有過度限制之虞，實有必要修正。\n　　四、參考歐美等國家規範，自行車乘載兒童時，基於安全考量，需對騎乘者年齡、乘坐者年齡與車輛設備等三大方向有所限制，增訂駕駛人未滿18歲、附載幼童年齡、體重超出規定、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未依規定附載幼童之處罰規定。\n　　五、惟考量以自行車附載兒童仍有一定之安全風險，實有必要針對兒童座椅訂定安全檢驗標準，參考歐洲標準化委員會於2004年訂有自行車兒童座椅安全規定及測試方法，爰於本條第三項增訂有關附載幼童之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驗方式授權相關子法訂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19-05-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