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5-05-09-修正:59"],"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5-05-09-修正","順序":59,"條號":"第四十條","內容":"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5-05-09-修正:59","立法理由":"一、測速雷達感應器非經其主管機關公告為違禁品，亦未禁止廠商製造販售，且現行衛星定位導航，亦有提醒前方路段設有固定桿測速雷達之功能。又測速雷達感應器與主管機關所設告示牌之功能相同，因時空環境因素變遷，及基於本條例係在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而非以處罰認目的，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毋需再予禁止裝用，故刪除第一項有關感應器之處罰。\n　　二、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增列第二款，對於超過最高速限六十公里以上者加重處罰。故於第一項為排除之規定。\n　　三、第一項已刪除裝用感應器之處罰，則第一項之行為無歸責於汽車所有人之可能，爰刪除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