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5-10-28-修正:100"],"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5-10-28-修正","順序":100,"條號":"第七十一條之二","內容":"微型電動二輪車損毀或變造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n　　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n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n　　二、牌照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5-10-28-修正:10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22-04-1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