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5-10-28-修正:104"],"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5-10-28-修正","順序":104,"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n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n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n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n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n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n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n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n　　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5-10-28-修正:104","立法理由":"修正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22-04-1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