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5-10-28-修正:105"],"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5-10-28-修正","順序":105,"條號":"第七十四條","內容":"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n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n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n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n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n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n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n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n　　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n　　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慢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八款之情形，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5-10-28-修正:105","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23-04-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