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5-10-28-修正:113"],"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5-10-28-修正","順序":113,"條號":"第八十條","內容":"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n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n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5-10-28-修正:113","立法理由":"一、據臺鐵公司網站統計「平交道肇事路段相關資料」顯示自110－112年行人闖入鐵路平交道官方肇事紀錄逐年增加，死亡人數亦有攀升趨勢。\n　　二、另據臺鐵公司統計，平交道有民眾闖入的情形，以桃園中壢區德育路為最，平交道單月有遭闖越約百次之紀錄。\n　　三、綜上足見，行人闖入平交道有違公共利益並生死傷，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罰鍰金額增為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