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5-10-28-修正:122"],"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5-10-28-修正","順序":122,"條號":"第八十五條","內容":"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n　　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n　　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5-10-28-修正:122","立法理由":"一、鑒於行政罰法制定之目的，在於使各類行政罰有其統一之適用原則，為使本條例有關沒入之規定維持一致性，爰刪除第三項沒入之物，不問屬於受處罰人與否，皆予以沒入之規定。\n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原第四項移列第三項，內容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23-04-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