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5-10-28-修正:129"],"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5-10-28-修正","順序":129,"條號":"第八十七條","內容":"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5-10-28-修正:129","立法理由":"修正有關救濟管轄法院之文字，理由同第六十五條說明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