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5-10-28-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5-10-28-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五條","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n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n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n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n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n　　六、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n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依限換領號牌，屆期仍不換領者，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5-10-28-修正:22","立法理由":"一、世界各國針對古董車概訂有特別管理機制，以鼓勵文化保存及記錄歷史，為使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經參考國外相關規定，並邀集相關機關及公（協）會業者，研商開放古董車上路獲有共識，朝建立古董車領用專用牌照方向規劃相關制度，研訂古董車認定標準、核發專用牌照、安全檢驗及限制行駛道路範圍等配套措施，爰增訂第一項第六款，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之規定。\n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第六款之增訂，增列違反該款規定者，其領用之牌照應扣繳註銷。另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23-04-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