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5-10-28-修正:23"],"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5-10-28-修正","順序":23,"條號":"第十六條","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n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n　　三、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n　　四、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n　　五、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n　　六、裝置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n　　前項第一款屬非原型式排氣管不依規定申報異動登記者，按前項罰鍰最高額加倍處罰之，並責令其於十五日內檢驗，公路監理機關得收取檢驗費用，逾期十五日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二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第一款至第五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5-10-28-修正:23","立法理由":"為從源頭解決機車改裝排氣管產生噪音問題，配合環境部排氣管噪音認證制度，交通部規定更換非原廠型式排氣管者，應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為落實該等車輛變更登記制度，修正第二項，更換非原型式排氣管不依規定申報異動者，按第一項罰鍰最高額加倍處罰三千六百元罰鍰，並責令其於十五日內參加檢驗，公路監理機關並得收取臨時檢驗費用。逾期十五日以上者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二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