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5-10-28-修正:4"],"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5-10-28-修正","順序":4,"條號":"第三條","內容":"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n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n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n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n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n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n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n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n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車輛。\n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n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5-10-28-修正:4","立法理由":"一、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修正施行之大眾捷運法第三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採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四分之一為限，另依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涉共用現有道路之車道部分，其道路交通之管理，依本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辦理。\n　　二、為配合周延明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道路相關行車秩序規範及管理，就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用詞應有定義之必要，爰依大眾捷運法第三條規定，增訂第九款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用詞定義，原條文第九款、第十款款次遞移，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15-05-0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