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5-10-28-修正:49"],"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5-10-28-修正","順序":49,"條號":"第三十二條之一","內容":"非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5-10-28-修正:4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22-04-1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