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5-10-28-修正:63"],"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5-10-28-修正","順序":63,"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n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n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n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n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n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n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n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罰鍰，吊銷其駕駛執照。","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5-10-28-修正:63","立法理由":"為提升汽車駕駛人停讓行人之觀念，促使駕駛人確實遵守規定，減少行人事故發生，保障行人安全之通行環境，爰修正第四項，提高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不停讓行人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傷亡時之罰鍰，及修正吊扣駕駛執照期間。致人受傷罰鍰額度由七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提高至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吊扣駕駛執照由一年延長為一至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罰鍰直接罰三萬六千元，吊銷駕駛執照。","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