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5-10-28-修正:68"],"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5-10-28-修正","順序":68,"條號":"第四十九條","內容":"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n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n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n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n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5-10-28-修正:68","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左」列改為「下」列，並刪除各款之「者」，並提高三倍罰鍰。\n　　二、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5-12-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