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5-10-28-修正:87"],"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5-10-28-修正","順序":87,"條號":"第六十四條","內容":"（刪除）","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5-10-28-修正:87","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n　　二、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係原訂於本章汽車，為使其擴大適用範圍，俾增加適用第三章慢車、第四章行人、第五章道路障礙，故刪除，並移列至第一章第九條第一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7:2001-01-0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