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5-10-28-修正:88"],"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5-10-28-修正","順序":88,"條號":"第六十五條","內容":"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n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n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n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5-10-28-修正:88","立法理由":"因應行政訴訟法強化第一審審級制度之新制施行，原分散於各地方法院之行政訴訟庭已集中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統一辦理交通裁決案件，爰修正第一項序文，明確規範救濟管轄法院之適用範圍，並將其列入條文內容。另第二項所載過渡條款已逾適用期間，已無存續之必要，爰予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