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7:02017:2025-10-28-修正:90"],"data":{"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版本編號":"02017:2025-10-28-修正","順序":90,"條號":"第六十七條","內容":"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前段、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前段、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除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者外，不在此限。\n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後段、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二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四項、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或汽車駕駛人曾因肇事致人重傷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依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或曾因肇事致人死亡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除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五項前段者外，不在此限。\n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考領駕駛執照。\n　　前項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教育或治療實施機構、方式、費用收取、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定之。\n　　第一項至第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適用之。\n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法條編號":"02017:02017:2025-10-28-修正:90","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配合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修正，定明違反前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並增訂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吊銷駕駛執照者，不適用第六十七條之一重新考領規定。\n　　二、修正第二項:\n　　　（一）定明違反第二十一第五項及第二十一之一第四項受吊銷執照處分之禁考期。\n　　　（二）增訂汽車駕駛人曾因肇事致人重傷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四年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致人死亡者五年不得考領。\n　　三、修正第四項，增訂曾依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五項前段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致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者，亦不適用第六十七條之一重新考領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