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1969-07-15-制定:22"],"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1969-07-15-制定","順序":22,"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旅行業違反本條例及依據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省（市）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報請交通部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撤銷其營業執照。\n　　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旅行業，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得處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業。","法條編號":"02018:02018:1969-07-15-制定:2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