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1969-07-15-制定:23"],"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1969-07-15-制定","順序":23,"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依據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省（市）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處五百元以下罰鍰，或報請交通部撤銷其執業證書。\n　　非第二十一條所定之人員而執行導遊業務者，觀光事業主管機關應立即勒令停止執業，並處五百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8:02018:1969-07-15-制定:2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