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順序":11,"條號":"第九條","內容":"觀光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會商有關機關，將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勘定範圍，劃為風景特定區；並得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n　　依其他法律或由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風景區、遊樂區所設之經營機構，有關觀光者均應接受中央及省（市）觀光主管機關之輔導。","法條編號":"02018: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1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