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14"],"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內容":"風景特定區計畫完成後，該管觀光主管機關，應就發展順序，實施開發建設。\n　　風景特定區內之公共設施，得獎勵私人投資辦理，並收取費用；其獎勵辦法及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8: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1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