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六條","內容":"具有大自然之優美景觀資源，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名勝、古蹟及特殊動植物生態地區，各主管機關應嚴加維護，禁止破壞。","法條編號":"02018: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1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