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19"],"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七條","內容":"觀光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內之名勝、古蹟應會同有關主管機關調查登記，並維護其完整。\n　　前項古蹟受損者，觀光主管機關應通知管理機關或所有人，擬具修復計畫，經有關主管機關及觀光主管機關同意後，即時修復。","法條編號":"02018: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1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