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42"],"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觀光事業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立即勒令其停業或撤銷其營業執照。","法條編號":"02018: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4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