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43"],"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順序":43,"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觀光旅館業、旅行業，違反本條例及依據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予以警告；情節重大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撤銷其營業執照。\n　　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業。","法條編號":"02018: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4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