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46"],"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順序":46,"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未經觀光主管機關許可，擅自使用觀光專用標識者，由該管觀光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勒令停止使用並拆除之。","法條編號":"02018: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4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