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49"],"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順序":49,"條號":"第四十五條","內容":"觀光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內之流動攤販或擅自設攤、強行照像、強迫推銷物品及其他騷擾旅客之行為者，得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8:02018:1980-11-07-全文修正:4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