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38"],"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順序":38,"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經營觀光遊樂業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營業。\n　　為促進觀光遊樂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n　　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3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n　　二、增訂第二項。為觀光遊樂業現在的投資環境，受到相當大的限制，其辦理申請營業登記，動輒八年到十年時間，耗費人力物力甚鉅。為有效振興觀光產業經濟，提升行政效率，獎勵民間參與投資，爰此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統一窗口辦理相關事宜。 \n　　三、增訂第三項。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