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6"],"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順序":6,"條號":"第五條","內容":"觀光產業之國際宣傳及推廣，由中央主管機關綜理，並得視國外市場需要，於適當地區設辦事機構或與民間組織合作辦理之。\n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業務，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其受委託法人團體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涉及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除依有關法律規定外，應受中央主管機關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為加強國際宣傳，便利國際觀光旅客，中央主管機關得與外國觀光機構或授權觀光機構與外國觀光機構簽訂觀光合作協定，以加強區域性國際觀光合作，並與各該區域內之國家或地區，交換業務經營技術。","法條編號":"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6","立法理由":"一、原修正條文第一項中之「觀光事業」，爰依本法第一條之名詞修正，統一用語為「觀光產業」。\n　　二、增訂本條文第二項。我國觀光外匯逆差相當龐大，八十九年出國七三二萬人次，來華觀光二六二萬人次。如何吸引更多的外國觀光客，到台灣旅遊，已成為觀光產業最重要的課題。觀光局現有的國際觀光推廣人員，僅有二十人，香港、新加坡與泰國，約四○○人至八○○人。根本解決方案，就是國家的旅遊政策、規劃、建設與教育，由行政主管機關負責。而國際宣傳、促銷、市場調查、國家旅遊產品的形象包裝等，可以由主管機關委託民間的法人機構辦理，以解決國際推廣人力不足的問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