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61"],"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順序":61,"條號":"第五十七條","內容":"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逾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n　　違反前項停止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n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限於一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法條編號":"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6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本條乃為規範本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業者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之情形，所定之相關罰則，故爰依第三十一條之修正，統一用語，減少疑義。","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