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68"],"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順序":68,"條號":"第六十四條","內容":"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　　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n　　二、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n　　三、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法條編號":"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6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維護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之寧謐與整潔，避免人為污穢與破壞，爰增訂違規行為人之處罰規定，俾便觀光資源得為大眾所共享。","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