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03-05-27-修正:12"],"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03-05-27-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條","內容":"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會商有關機關，將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勘定範圍，劃為風景特定區；並得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n　　依其他法律或由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風景區或遊樂區，其所設有關觀光之經營機構，均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法條編號":"02018:02018:2003-05-27-修正:1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n　　二、配合臺灣省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第二項有關省（市）主管機關部分修正為主管機關（包含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n　　三、其餘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