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03-05-27-修正:14"],"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03-05-27-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內容":"為維持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之美觀，區內建築物之造形、構造、色彩等及廣告物、攤位之設置，得實施規劃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018:02018:2003-05-27-修正:1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n　　二、句首「觀光地區」下增列「及風景特定區」等字；另「交通部」用語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使本條例用語一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