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03-05-27-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03-05-27-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三條","內容":"風景特定區計畫完成後，該管主管機關，應就發展順序，實施開發建設。","法條編號":"02018:02018:2003-05-27-修正:1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n　　二、第一項「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n　　三、有關獎勵私人投資事項，目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條例」已有規範，爰將第二項予以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