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03-05-27-修正:37"],"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03-05-27-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主管機關對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應會同有關機關調查統計，輔導改良其生產及製作技術，提高品質，標明價格，並協助在各觀光地區商號集中銷售。","法條編號":"02018:02018:2003-05-27-修正:3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n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