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03-05-27-修正:46"],"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03-05-27-修正","順序":46,"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為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之：\n　　一、保證金被法院扣押或執行者。\n　　二、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n　　三、自行停業者。\n　　四、解散者。\n　　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n　　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者。","法條編號":"02018:02018:2003-05-27-修正:4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規定之意旨，並為維護消費者知之權利及選擇之權利，爰將旅行業管理規則中有關旅行業有重大經營不善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基於保障旅遊消費者之公告規定予以增列於本條例中。","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