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03-05-27-修正:5"],"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03-05-27-修正","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法條編號":"02018:02018:2003-05-27-修正:5","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交通部」用語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使本條例用語一致。\n　　二、配合臺灣省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第二項有關省主管機關部分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