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03-05-27-修正:57"],"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03-05-27-修正","順序":57,"條號":"第五十二條","內容":"主管機關為加強觀光宣傳，促進觀光產業發展，對有關觀光之優良文學、藝術作品，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n　　中央主管機關，對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有重大貢獻者，授給獎金、獎章或獎狀表揚之。","法條編號":"02018:02018:2003-05-27-修正:5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n　　二、原修正條文中之「觀光事業」，爰依本法第一條之名詞修正，統一用語為「觀光產業」。","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