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07-03-02-修正:41"],"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07-03-02-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法條編號":"02018:02018:2007-03-02-修正:4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n　　二、有關機場服務費之收取，除收費標準外，其相關作業規範，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其授權規定，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n　　三、「觀光事業」用語修正為「觀光產業」；「交通部」用語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使本條例用語一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