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07-03-02-修正:61"],"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07-03-02-修正","順序":61,"條號":"第五十六條","內容":"外國旅行業未經申請核准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者，處代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止執行職務。","法條編號":"02018:02018:2007-03-02-修正:6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對於外國旅行業在本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規定應經申請核准，惟對違反者，除已涉及營業行為者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處罰外，並無對應之處罰規定，以致執行上屢生困擾，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規定之意旨增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