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09-10-23-修正:31"],"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09-10-23-修正","順序":31,"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認許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n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置代表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向經濟部備案。但不得對外營業。","法條編號":"02018:02018:2009-10-23-修正:3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n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