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11-03-29-修正:2"],"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11-03-29-修正","順序":2,"條號":"第一條","內容":"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中華文化，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法條編號":"02018:02018:2011-03-29-修正:2","立法理由":"一、條文中所指之「觀光事業」一詞，由於觀光業本身即具備產能價值，並且是為國家賺取外匯的主要經濟體系之一。目前世界各國皆以產業（TOURISMINDUS TRY）一詞來定義觀光業，此亦是亞太經合會要求，各國政府的觀光主管機關重新定義觀光產業，以提升觀光產業在政府經濟建設部門之政策地位，而我國若仍以「事業」定義之，其範圍未免狹隘。爰此，修正為「觀光產業」。\n　　二、為建立以台灣本土文化為主體的觀光戰略，配合「獨特台灣----美麗之島」的形象塑造與行銷概念，以喚醒國人永續經營台灣文化獨有特色的意識，爰增加「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為制訂本條例之精神之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